两女子因串门聊天引发矛盾,进而发生厮打,致一人受伤。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鱼某某均系三原县陵前镇某组村民,鱼某某常在周某某家串门,与周某某婆婆聊天,引起周某某不满。2020年8月5日左右,周某某在自家地里说嫌鱼某某去她家,此话被鱼某某得知后,2020年8月7日,鱼某某见到周某某就质问周某某为何骂她,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在周某某家门口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鱼某某倒地,周某某也倒地并骑在鱼某某身上,二人继续相互撕打,后被人拉开,鱼某某受伤。经陕西咸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鱼某某外伤致腰2、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鱼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鱼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鱼某某发生矛盾,后二人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致被害人鱼某某受伤,经陕西咸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因邻里纠纷而发生、且属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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