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上午,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与家人发生矛盾后,因心情不好而饮酒,之后爬上龙港市某居民楼七楼楼顶,在楼顶继续喝酒、吹风、戴耳机听歌,并肆意往楼下扔砖块,持续时间近半小时,致使停放在该区域的五辆小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后被龙港市公安局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损毁车辆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005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非高空抛物罪,主要基于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确实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首先,本案被告人郑某于凌晨四点左右,酒后在临街七楼平台向城市道路上肆意抛掷砖块,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次,被告人抛掷的石块直接掉落至城市道路,造成了停放车辆损失的实际后果,该危险是具体的危险,即抛掷行为导致不特定多数人财产遭受现实损害。第三,本案中砖头一旦抛出,就难以对其危害进行控制,具有很强的随机损害性。综上,本案中高空抛掷石块的行为明显超过了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最低要求,且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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