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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侵权,用人单位应担责

备受业内关注的北京人文研修学院(曾用名北京人文大学)、周延波与孙涛、新华融媒(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融媒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地。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56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华融媒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删除在凤凰网、百家号、人民号、搜狐网、北京时间网上“大白新闻”号中发表的“12名前校领导联名举报!北京人文大学再陷舆论漩涡”的文章;同时,判决新华融媒公司在上述网站及媒体号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北京人文研修学院、周延波赔礼道歉,还应赔偿周延波精神损害抚慰金8500元。
 
  周延波是北京人文研修学院的举办者。2019年8月,正值民办高校招生季,北京人文研修学院及周延波发现来源于“大白新闻”的文章在凤凰网、百家号等多家网站上发表,文章题目为《12名前校领导联名举报!北京人文大学再陷舆论漩涡》(以下简称涉案文章),署名为孙涛等。北京人文研修学院及周延波认为,该文章使用北京人文研修学院的外观照片、内容严重失实、假借中纪委国家监委名义恶意诋毁诽谤北京人文研修学院及周延波本人。并且文章发表后被大量广泛传播、转载,对周延波及北京人文研修学院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随后,北京人文研修学院及周延波将刊发涉案文章的网站、媒体号及相关单位起诉至北京市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中均显示有“撰写孙涛”字样,孙涛辩称其为新华融媒公司员工,其撰写涉案文章属于职务行为,但孙涛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涉案文章直指北京人文研修学院、周延波,使用“此前不久,多家媒体报道指出……学校被卖成空壳”,该言论直接指向“北京人文大学被卖成空壳”,会导致公众对北京人文大学的社会地位和信任度降低,“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指出周延波等人的做法是典型的‘政治两面人’”言论,易使社会公众对周延波产生误解。上述言论导致北京人文研修学院、周延波社会评价的降低和社会形象的贬损,构成对二者的诽谤。孙涛、新华融媒公司撰写并通过网络在多家媒体发布侵权文章,存在明显过错。侵害名誉权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如下: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新华融媒公司删除在凤凰网、百家号、人民号、搜狐网、北京时间网上“大白新闻”号中发表的“12名前校领导联名举报!北京人文大学再陷舆论漩涡”的文章;孙涛、新华融媒公司在上述网站及媒体号中登载向北京人文研修学院、周延波赔礼道歉的声明,二者还应赔偿周延波精神损害抚慰金8500元。
 
  孙涛、新华融媒公司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56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涛撰写涉案文章系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新华融媒公司构成侵权,并无不妥,遂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此案判决进一步诠释了职务行为侵权,由用人单位担责的观点。这也是本案判决的一大亮点,在现实中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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