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辜某某返还涉外婚姻介绍费60000元。
据悉,辜某某以向郜某某介绍越南妻子为由,收取郜某某96000元费用,之后,辜某某介绍的越南女子以回越南拿证件登记结婚为由离开,再未回来。辜某某与郜某某于2018年农历5月签订书面协议,扣除已还的20000元,辜某某确认尚欠郜某某76000元。后辜某某仅返还160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未还。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对涉外婚姻介绍管理有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辜某某不具备婚姻中介资质,从事涉外婚姻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辜某某与郜某某签订的协议无效,辜某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辜某某收取郜某某96000元费用,有部分返还合计36000元,余款为60000元,故郜某某要求辜某某返还6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郜某某关于要求辜某某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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