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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宿舍意外摔伤 起诉学校索赔获支持

学生在学校提供的宿舍里不慎滑倒摔伤导致上前牙折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该学校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今年8岁的小王是某学校的学生,该学校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全日制学校,对寄宿生实行全封闭式管理。2020年10月的一天,小王从外面跑进宿舍,因鞋子被打湿,加之宿舍地面是瓷砖较湿滑,不小心摔倒,致一颗牙冠斜折。之后到湖南中南大学湘雅口腔医院门诊治疗、复查,经江西萍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小王在今后六年内每年需门诊复查一次,后续治疗费限9100元(含目前已发生的费用),支付鉴定费900元。小王父亲多次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学校辩称,学校已在自身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安全监管和保护的义务,鉴定费是原告依法承担和履行自身的举证责任而产生的必要支出,不是学校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学校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系幼儿园学生,不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差是低龄儿童的普遍特点,故在校期间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危险防范的责任意识。本案事故发生在学生宿舍,由地板湿滑引起的,说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有漏洞,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满七岁,对危险性行为具有一定的辩识能力,其没有注意安全防范义务,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状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法院酌定原告小王承担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某学校承担9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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