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被告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诉请10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2020年7月24日,原告谭某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被告新乡市某公司生产的“珍鲜佳宝宝营养手工面条”共20袋,因被告销售的面条虽声称是婴幼儿辅食面条,但实质上仅为普通花色挂面,谭某遂于同年11月向被告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后,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64元,并支付10倍赔偿款5640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新乡市某公司对原告谭某诉请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法院在对被告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以被告支付原告1750元赔偿款、原告自愿放弃该案其他诉讼请求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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