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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只收钱不开工?法院判退款!

赵女士想对居住的房屋进行翻新装修,与装修公司协商后签订《装饰装修合同》,赵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和装修款后,公司却迟迟不进场开工。无奈之下,赵女士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设计施工费25000元,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女士诉称,因想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经过一番筛选,最终选择了自己比较满意的装修公司,其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合同约定赵女士预交20000元定金,由装修公司提供房屋的装修设计、预算等一系列服务。当天,赵女士还与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设计施工服务总费用为45000元,工期为90个工作日。在签订合同后,赵女士一次性向装修公司支付了20000元定金和设计施工费25000元。

  然而,装修公司收完钱,却迟迟不开工,更没有任何合理解释。赵女士找到装修公司了解情况,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已经没有装修工人了。无奈之下,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返还设计施工费25000元、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经法院合法传唤,装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装修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等材料,但装修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参与法庭辩论的权利。装修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赵女士与装修公司就房屋装饰装修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为赵女士装修房屋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

  因此,赵女士依法有权解除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定金,并要求装修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设计施工服务费。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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