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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将小伙伴推下高台致伤 法院:家长身为监护人,应承

4岁“熊孩子”将小伙伴推下高台,该怎么追责?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孩子之间玩耍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4岁“熊孩子”的父母赔偿受害方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840.84元。

  2020年10月25日,6岁的小丁和村里的两名小伙伴在村道旁的一处平台玩耍。之后,4岁的小武加入玩耍。在玩耍中,小武径直将小丁推下了平台。小丁随即跌入平台下方2米多深的沟渠里。

  在远处闲聊的同村村民看到了这一幕,赶紧过来将小丁救起。后小丁被紧急送往开化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当日小丁转院至杭州市富阳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

  后经长达数月的治疗和休养,小丁痊愈。小丁父母多次找小武父母商讨赔偿事宜未果,于是今年5月以小丁的名义将小武及其父母起诉至开化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类损失共计21097.17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到村里做调解工作,来到小武家时,发现家中只有小武年迈的爷爷奶奶,其父母均在外务工。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小武的父母,其拒绝调解,认为这件事只是“小孩子之间的吵闹”,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开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武将小丁推下平台,造成其人身伤害,但小武属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核实实际损失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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