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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强迫交易 一涉恶团伙成员获刑五年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强迫交易案,判处被告人陈某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时判处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某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华、陈某圣、张某生、陈某洪、陈某平、钟某发、钟某林(以上七人已判刑)及被告人陈某强等人经查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以下简称洪塘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陈某华为纠集者,被告人陈某强系陈某华的弟弟。

  经查,2014年,邹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陈某华,陈某华以能帮邹某办理各种手续,处理好各种关系的名义,引诱被害人邹某、付某等人到袁州区洪塘镇某村建设搅拌站。

  2015年5月,邹某经营的宜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袁州区洪塘镇政府达成协议,以每亩3.4万元的价格征地31.77亩用于建设搅拌站。同年5月25日,邹某缴纳征地款1080180元。

  邹某缴纳了征地款后,陈某华在未取得邹某同意的情况下便强行开工,之后在未与邹某签订修路协议的情况下,陈某华修了一条600多米长的从320国道进搅拌站的路,在没有必要建设的情况下,陈某华还要挖机在搅拌站修建了水塘。并派人违规使用钢尺和卷尺强行测量、任意增加土方量。

  2015年12月7日,陈某华、张某生、陈某圣、陈某洪等人逼迫邹某、付某签订一份土方工程总价为400万元的协议。邹某与付某在陈某华及其同伙的暴力威胁之下,共支付土方工程款300万元。经鉴定,该搅拌站土方工程项目造价为1208986.45元。

  在搅拌站建设期间,陈某华、陈某圣、张某生、陈某洪、陈某平、钟某发、钟某林与被告人陈某强等人使用暴力威胁、言语恐吓等手段,强揽搅拌站的土方平整、修路、挡土墙建设、实验房建设、围栏建设、修造水塘等工程项目,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因陈某华等人的阻扰搅拌站一直未能开工,邹某经营的宜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后破产。

  另查明,2016年5月10日在宜春某茶楼,陈某华、被告人陈某强等人暴力追债,陈某强用拳头打了被害人邹某头部一拳,导致邹某耳膜穿孔。

  另还查明,被告人陈某强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抢劫罪曾于1994年7月27日被原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曾于2012年6月8日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强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以强迫交易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强与同案犯陈某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被告人陈某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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