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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款项 分手后诉请返还被驳回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礼物是常有的事。然而,双方分手后,有人起诉返还财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驳回了王某要求林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

  2017年9月份,王某、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的几个月时间双方通过微信联系。2018年2月份,双方开始了一段异地恋。2019年7月份,双方中断了恋爱关系后不再联系。2020年5月份,王某又重新开始追求林某。不久后,双方再次确立恋爱关系。自2020年8月份起,王某分10次向林某转款,具体为520、1314、500、6000元等金额转账,累计近3万元。2021年春节,双方在新干共同生活,两人还在2月14日情人节当天,互发红包祝福。2月18日,王某要求林某返还钱款。同年3月,王某将林某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转账给林某的520元、1314元,因“520”“1314”具有表达爱意的含义,且双方处于恋爱阶段,因此应当认定该两笔转款是赠与。之后转给林某的800元、1000元、500元等转款,王某在庭审时认可系其为了追求林某而主动转给林某的,因此可以认定以上转款亦属于赠与。对于6000元、15000元的转款,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系林某向王某索要彩礼才转款的或转款时明确表明款项为彩礼款,因此无法认定为借款,也无法认定为彩礼款。转款发生时,双方正处于热恋阶段,王某对款项不能做出其他合理解释,故该院认定以上转款亦为王某对林某的赠与。综上,该院一审驳回了王某要求林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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