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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协议滞纳金转违约金 银行诉请被驳回

银行通过网上公告将信用卡滞纳金转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以银行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的行为,不能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驳回了银行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并依法判令李某返还欠款本金287872元、分期手续费2992元及利息52994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发放了案涉信用卡。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逾期。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2021年1月21日,李某尚欠借款本金287872元、利息52994元、分期手续费2992元、违约金132589元。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另查明,根据原告某银行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取消信用卡滞纳金的服务项目,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拟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标准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20元人民币或者2美元或者20港元,按账户每月收取。

  法院认为,李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起诉时,李某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287872元、利息52994元、分期手续费2992元,且利息、分期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申请表中明确约定,李某已签字确认。故某银行上述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诉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费方式和标准。因此,原告收取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达成协议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合约没有过约定,则不具备收取违约金的条件。原告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的行为,不能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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