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退缴在案违法所得9000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的一个姓陈的客户让张某收购他人银行卡,再转卖给他,同时承诺在银行卡不被冻结的情况下,每张银行卡每月给张某1000元。张某在明知对方会使用收购的银行卡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然答应去收购银行卡。
随后,张某以在网上做生意需要银行卡用于转账为由,向其朋友收购银行卡,并承诺在银行卡能使用不被冻结的情况下,每张银行卡每月给800元。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张某共计从他人处收购9张银行卡,获取非法所得9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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