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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服刑犯疑遭多次殴打致近乎植物人,四在押犯和一副所长

河北一服刑犯疑遭多次殴打致近乎植物人,四在押犯和一副所长被追责

2021年3月15日,病床上躺了近11个月的耿彦飞,仍处于近乎植物人状态。

一根小拇指粗的管子,从鼻子插入胃,鼻外留着约20厘米,它替代了耿彦飞丧失的吞咽功能,这根管子维持着他的生命所需能量。咽喉气管也被切开,导入一根管子供呼吸和清理黏痰。

2020年4月30日,被临时羁押于香河县看守所服刑的耿彦飞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症状,民警将其送往香河县医院救治。

医院入院记录显示,耿彦飞入院时神志昏迷,左枕顶部一长约2厘米皮肤挫裂伤已结痂,左耳后皮肤青紫。诊断结果为颅脑闭合伤、脑疝、硬膜下血肿、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香河县公安局侦查查明,耿彦飞系被同监室在押犯多次故意殴打致伤,法医鉴定为重伤一级。事后,耿彦飞家属向廊坊市检察院控告,要求对香河县看守所在耿彦飞服刑期间,造成伤害的所有相关责任人追责。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关于耿彦飞伤害案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显示,耿彦飞羁押期间被同监室4名在押犯不同程度殴打致伤,存在拳打、脚踹、凳子砸头行为。4在押犯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院起诉,现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另外,廊坊市检察院已对香河县看守所副所长闫利军立案调查。

3月15日,新京报记者从香河县公安局获悉,目前,耿彦飞被伤害一案已被香河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廊坊市检察院承办闫利军案的张姓检察官介绍,此案尚在侦查期间。

公安部《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责令具结悔过或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廊坊检察院出具给耿彦飞家属的信访答复函称,经调查核实,耿彦飞伤情系同监室在押人员多次殴打所致;香河县看守所干警对耿彦飞使用械具超过必要限度,属违法使用械具,但情节轻微。廊坊检察院已对香河看守所相关人员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侦查。

答复函对耿彦飞被伤害过程、以及看守所使用械具情况并未详细说明。

不过,上述《调查报告》详实还原了耿彦飞羁押香河县看守所期间发生的情况。报告显示,2020年5月19日,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耿彦飞被伤害案立案侦查,经委托北京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耿彦飞颅脑损伤鉴定,鉴定结果为重伤一级。

香河县公安局侦查查明,耿彦飞伤情系被同监室4名在押犯不同程度殴打多次致伤。2020年4月28日,耿彦飞因无故用脚将同监室霍某放在床板上的汤碗踹洒,霍被热汤烫着,用手打了耿彦飞左头顶一巴掌,后用塑料凳子将耿彦飞头部砸伤出血。两人肢体冲突时,同监室张某试图将双方拉开,脚踹耿彦飞右肩部将两人分开。

事发后,民警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对霍某批评教育后调离监室,看守所医生到场对耿彦生头部伤情进行检查处理。

翌日,被械具约束在床板上的耿彦飞大喊大叫,头撞床板,同监室刘某劝说无效,用皮筋弹击其头部四五下,用鞋抽打耿彦飞面部,并跳到床板上对耿彦飞脸部拳打脚踹。民警又将刘某进行调离监室处理。因冲突中影响到同监室林某看书,其用书又打了耿彦飞额头。当日18时,耿彦飞出现呕吐现象。2020年4月30日14时,耿彦飞出现抽搐、吐白沫症状,民警将其临时约束措施解除送医救治。

2020年8月,香河县公安局对耿彦飞被伤害一案侦查终结,霍某等4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院起诉。检方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另外,《调查报告》称,案发后,廊坊市检察院对香河县看守所副所长闫利军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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