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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公账户供诈骗分子支付结算 两男子获刑

两男子明知他人利用公司对公账户用于网络诈骗活动的支付结算,为牟利仍为犯罪分子提供公司对公账户等一整套公司资料,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责令两被告人连带退赔102567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的一天,同案人赖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李某等人,要求李某等人去注册公司,办理公司对公账户,然后将公司对公账户、绑定账户的手机卡、公司营业执照等一整套公司资料,提供给他。李某随后又联系被告人李某财,要求李某财去注册公司,将公司的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等一整套公司资料提供给他,其再提供给上家。

  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财在李某的指引下,至宁都县一家中介公司,通过中介公司帮其登记注册了“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公司对公账户。之后,李某财将“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绑定账户的手机卡、营业执照等一整套公司资料,交给了李某,李某随后将上述公司资料邮寄给了赖某提供的收件人处。

  经查,“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被实施网络诈骗的人员用于接收被害人转入的被骗资金,该账户共计流入被害人被骗资金10256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财明知他人利用公司对公账户用于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为牟利仍为犯罪分子提供公司对公账户,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最终,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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