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蔡某来到位于萍乡市区的某店铺,通过玻璃门缝隙进入该店,将店主付某放在店铺收银台上的一台价值两千余元的平板电脑盗走后离开现场。同年11月2日,蔡某被民警抓获。经查明,蔡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5月、2019年7月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又因盗窃电脑再次落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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