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结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悉,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许某(另案处理),通过许某认识了贩买银行卡的滕某(另案处理)。同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滕某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在对方的要求和带领下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到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和移动公司营业网点办理银行卡及U盾和电话卡,并以每套数百元的价格出卖给滕某。其后滕某又将银行卡贩卖给他人。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对外出卖的其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分别多次被虚假贷款及虚假电商物流客服的电信诈骗团伙所利用,经统计,两张银行卡被用于接收25名被害人被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
云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根据其他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院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并希望早日回归社会。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引以为戒,切勿贪图蝇头小利或为亲朋好友帮忙出租、出售、转借银行卡,以免给不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并时刻保持警惕,增强守法意识,远离网络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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