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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辅警敲诈多名公职人员获刑:“受害人”如何处理,不该

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后敲诈

当地回应:具体处理结果暂不便透露

 
3月11日开始,江苏连云港女辅警敲诈案引发关注。她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然后实施敲诈。网传《刑事判决书(2020)苏0724刑初166号》由江苏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
 
 
判决书显示,1994年出生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性辅警许某,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目前,许某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案件背后,因为被敲诈的“受害人”身份为公职人员,网友也关注他们是否受到处罚。判决书载明,被敲诈者有连云港下辖的灌云县派出所所长、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副局长,及时任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等。
 
3月12日,媒体记者致电灌云县多部门。灌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不清楚”;灌云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转达县纪委的回复,“已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暂不便透露。”
 
 
 
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关系
敲诈公安局副局长等人370余万
 
2020年12月29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 0724 刑初 166 号》 显示,被告人许某,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云县。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许某同时或者不间断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 9 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
 
 
 
 
该判决书确认了以下事实: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 100 万元;
2014 年 5 月至 8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 10 万元;
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 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寇某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
2016 年 6 月至 7 月,许某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 陈某甲索要人民币 10.8 万元;
2016 年 9 月至 12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 45 万元;
2017 年 5 月至 6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 15 万元;
2017 年 7 月至 8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 徐某甲索要人民币 29.8 万元;
2017 年 2 月至 9 月,许某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林某索要人民币 14 万元;
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许某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许某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 108 万元。
 
 
 
女辅警被判13年 
罚金500万元
 
灌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 372.6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 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对其许某及辩护人认为她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她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许某以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法院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372.6 万元。
 
 
 
当地称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
其中一副局长被判刑
 
许某敲诈案公布后,网友质疑:被敲诈的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友关系,是否也受到了处理?
 
判决书显示,被敲诈勒索金额最高为128万元,受害人为“刘某乙”。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时任连云港市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刘某乙升任连云港市海州分局副局长。
 
2019年6月5日,灌南县纪委监委发布一则“审查调查”通报显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相兵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份通报中,刘相兵的简历显示,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他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与“刘某乙”的职务重合。
 
2020年6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一则报道,详细披露了刘相兵案件。报道中称,2019年5月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长刘相兵被举报,举报信称刘多次收受多家管理对象好处费、纵容其家人开设赌场,且存在作风等问题。2019年6月,刘相兵接受审查调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0年1月,灌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相兵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诚然,既是“关系”,便不是一个人的“独角戏”。许某得到依法惩处,固然罪有应得,“不正当关系”的一方得到了制裁,另一方应得到怎样的处理,自然是公众关心的问题。
 
因此,“女辅警事件”中的男主角们绝对不能略过。
 

新华社评“不能删帖了之”

法院称“撤回判决书系因未生效”

 
一90后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并借此敲诈最终被判刑。
 
3月12日傍晚,新华社发出评论:“公众质疑:事发后这些公职人员是否受到查处?面对公众质疑,当地相关部门决不能删帖了之,公开解答才是正理。”
 
不久,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公告,称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撤回判决书。
 
 
 
3月12日晚,灌云县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消息如下:
 
近日,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
 
 
 
律师质疑判决书下架 
灌南法院回应“因案件二审”
 
3月11日晚上22时25分,实名认证为“张新年律师”在微博发出一条消息:“这个案例是真的”,并贴上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724刑初166号》内文。
 
 
 
“我只是在微信聊天群看到了这个判决书,经核实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后就发在微博上。”张新年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发出这条消息没多久,有显示为江苏的电话打进来要求他“下架”判决书内容,张新年录下了一段语音对话。
 
录音内容显示,在确认张新年律师身份后,来电者自称为“江苏连云港的”,希望张律师把发在微博的连云港灌南县法院判决书“下架”,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站已撤。截至3月12日下午,文书网上确实无法检索到该判决书。
 
对于判决书下架一事,灌南县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发布最新公告:(2020)苏0724刑初166号许艳敲诈勒索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给许艳,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的规定,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予以撤回。
 
 
 
面对公众质疑
岂能一删了之?
 
 
 
显然,以新华社为首的官媒,已经开始深入跟进网友们日常所关注的事情。
 
此案最大的质疑还是事发后对这些公职人员的处理结果。这些公职人员都有谁?是否受到了相应的查处?他们哪来这么多钱?诸多疑问需要解答。这些公职人员包括县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副院长、小学校长等。
 
“新华微评”直击要害:面对公众质疑,当地相关部门决不能删帖了之,公开解答才是正理。
 
人们不禁要质询当地有关部门:公开解答到底有多难?
 
当地有关部门显然还没做好公开解答的准备,他们不仅动用各种力量忙着删帖,而且还安排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转发此判决书的网友要求删帖。
 
 
 
网友们是否有资格学习和转发最高法上传网络的判决书?答案是:有资格。
 
要求网友删帖的电话到底该不该打?答案是:不该。
 
因为法律捍卫每一位网友转发和质疑的权利,而删帖、打电话要求网友删帖都是错误的。
 
而且打了电话之后,录音被网友放出来,于维护当地的形象只会增加负面影响。
 
对公职人员,法律和纪律都有严格要求。最基本的就是廉洁奉公守法。
 
而不廉洁、不奉公、不守法的人和事,不仅仅为社会所不容,也为每位网友们所不容,也理所当然的,更应当为当地有关部门所不容。
 
对于那些不廉洁、不奉公、不守法的人和事,当地有关部门有什么不能公开解答的呢?
 
更何况其中涉事一人,2020年6月时就已落马,并且被新华网报道,标题为《“给钱场所很少查,不给钱重点查” 公安局副局长的“潜规则》。
 
 
 
唯有真相才能打消疑虑

“受害者们”如何处理不该保密

 
本案中的女辅警,以这种方式搞钱必然会被法律制裁。虽然也有网友为此女辅警叫屈,一位资深律师就该女辅警的行为提出两点疑问:
 
其一,被告人如果确有怀孕流产的事实,所谓被害人就有赔偿或者补偿的义务,而过度索赔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二,被害人母亲知道自己年轻的女儿被上级玩弄且怀孕流产的事实以后,也有向所谓受害人索赔的权利,过度索赔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的女辅警一审已被定罪,二审会给出最后结论。
 
 
 
对不法之人绝不袒护,也绝不姑息。
 
公众所以关注此案中被敲诈者的“下文”,不仅因为“被敲诈”关联着违纪,还涉及到廉政疑点。
 
比如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向女辅警支付了100万元补偿费,而100万元对一般领导干部来说不是小数,来源是否合法就应成为调查的重点。调查结果当然有必要向社会公开——这是就监管的常态而言。
 
另一个简单逻辑则是,越公开透明,越能消弥公众质疑,反之则无异于调动公众想象力。于此而言,“不便透露”的做法对当事人、对官方公信,都有害无益。
 
“新华微评”所关注的,也是众多网友关注的。
 
对不廉洁、不奉公、不守法的人和事,何必护短?何须遮丑?
 
唯有真相才能打消疑虑,女辅警敲诈案的每个疑点都该有真相与之相对。
 
此事关乎公职人员形象,关乎行政司法部门公信力,必须要给出一个令公众信服的说法。
 
既然要解答,就要实事求是地详细回复,公布每个细节,早日还吃瓜群众们一个真相——这,才是回应人们关切该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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