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每个驾乘人员应当牢记在心的交通安全法则,可仍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最终“以身试法”。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撞车案,以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亨得利眼镜店门前路段时,碰撞到曹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随即,接到报案的民警将周某带至泰宁县总医院进行了血样抽取。经查,案发时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89mg/100ml,已达醉酒程度。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11月27日,周某赔偿曹某805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重度醉酒驾驶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在未接受讯问和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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