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卢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卢某系宜春市某健身休闲馆经营者,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聘请张某、袁某等十余名工人装修该健身休闲馆,工程结束后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共计205122元。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0月23日对卢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卢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5582元,卢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改正。
卢某于今年5月19日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卢某全部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并取得了所有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卢某曾于2008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卢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鉴于卢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劳动者的谅解,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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