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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两百万 粮油公司老总获刑六年半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兴义市粮油购销公司原总经理曹明江涉嫌职务犯罪一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受贿罪当庭判处曹明江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经审理查明,曹明江在任兴义市粮油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审批财务支出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假列支运输合同的方式,从公司账目上套现10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收受他人贿赂49.6万元。

  庭审现场,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明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收受他人财物,触犯我国《刑法》,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明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加列支货物运输费,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接受审判中,曹明江当庭承认自己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

  鉴于曹明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悔罪等情节,法庭经合议作出判决。

  被告人曹明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总获刑期10年,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罚金40万元。


责任编辑:(陈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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