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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种源安全 服务保障种业振兴 最高法发布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发挥刑事审判在打击涉种子犯罪、净化种业市场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3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八条,从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明确相关法律适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意见》明确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要求,要求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和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处力度,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意见》对涉种子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意见》要求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依法严惩种子套牌侵权相关犯罪,《意见》要求,审理案件时要把握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经常伴随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犯罪行为的特点,立足刑法现有规定,通过依法适用与种子套牌侵权密切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实现对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依法惩处。同时,应当将种子套牌侵权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
  《意见》要求保护种质资源,依法严惩破坏种质资源犯罪。明确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种质资源,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意见》还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裁判效果,依法解决鉴定难问题、准确认定伪劣种子等内容作出明确。
  为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涉种子行刑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延伸审判职能,及时梳理问题、通报情况,必要时发送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共同推动种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涉种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打好司法组合拳,积极服务保障种业振兴。据悉,此次出台《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惩治涉种子犯罪和推动种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人民法院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加快种业振兴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陈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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