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吉林市政协原副主席孙洪彬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孙洪彬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洪彬在担任吉林市高新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土地征收、企业融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5万余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孙洪彬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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