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案件,一零售商因出售的回收酒被鉴定为假酒,被法院判处价款十倍的赔偿。
2019年12月12日,市民李某在武汉某烟酒城处购买了外包装盒标注有“贵州茅台酒”的酒水产品12瓶,一共支付了27600元。李某购酒后,发现所购酒水是假酒,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酒水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产品辨认表,表示送辨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案件审理过程中,该烟酒城称涉案酒水均为散装回收礼品酒,没有产品合格证件,不清楚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烟酒城作为涉案酒水的经营者,应当通过正规进货渠道购买并严格查验酒水的合格证件,但烟酒城未能按照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属于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应向李某退还货款并处十倍赔偿共计27.6万元。
烟酒城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武汉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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