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当事人诉某建筑集团公司及包工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争取赔偿45万元
案情:某市某幼儿园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1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分包给被告2王某,2018年6月,原告亲属范某受王某雇佣在工程中工作。由于夏日温度较高,范某工作中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与2018年7月死亡,原告委托本所主任王刚律师起诉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辩称:
1: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与总承包公司部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自己不是死者范某的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主张死亡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3:被告建筑公司辩称范某非建筑公司雇员
4:被告建筑公司辩称与王某系承揽关系,应由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被告公司辩称范某死亡当天天气条件良好,事后被告王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死者事先患有疾病。
王刚律师代理后,准备材料证据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范某作为被告王某雇佣的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晕倒,并经治疗无效死亡,其死亡与其提供劳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王某作为雇主应该对范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被告建筑公司明知王某无施工资质仍然将工程分包给王某,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基本支持了原告诉求,最后判决:
1. 判决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450000元。
2. 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两被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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