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杨某、王某、李某三人因民间借贷欠周某700余万元,2018年,原告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王某、李某三人偿还借款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获得人民法院支持,2018年11月,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被告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告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通知书,但杨某既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未向该院申报其财产状况。2019年11月,李某向周某还款80万元;2019年12月,李某向周某还款10万元。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自2018年本案判决书判决日起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华夏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累计转入款项共计380万元,转出款项381万元。
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11月,查封了杨某名下8套房产、王某名下三套房产、李某名下一套房产及所持有某房产公司3%的股份。部分可执行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
人民法院曾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后未予立案。
后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获受理,杨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被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
后杨某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未向周某偿还借款。
遂周某委托本所主任律师王刚律师,向人民法院对杨某提起刑事自诉,控诉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做出刑事判决:
判决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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