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中,法院不能判决违约方过户登记的10种情形
六、《民法典》实施后,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约定禁止转让不动产的,未经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的,法院不得判决过户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54号》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法院不得判决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房屋被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不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
八、法院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无具体义务内容的,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年12月16日)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九、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合同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无证售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其一,对于实践中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出售商品房的,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其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如果该预售商品房合同有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则人民法院应尊重该当事人约定的效力,将该约定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依据。在合同无效且合同中并无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与此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出卖人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与买受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该房产,买卖合同确定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以没有房产证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判令其协助办证,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人将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买房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陈兆龙与贾凯华、刘恬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383号]裁判要旨:卖房人就同一标的房屋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先后将该房屋卖与不同买受人,两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此时,若出卖人将房屋过户至其中一个买受人名下,则另一方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即使其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在先也不能要求卖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综上,房产买卖合同有效也不能绝对保证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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