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佘润溪、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1174号]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湖南湘之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地块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政府出让的土地,因为规划道路调整和拆迁遗留问题,导致动工开发迟延,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情况。
裁判规则四:政府批复同意未按期动工土地依法转让的,应按规定设定新的动工开发期限
案例六:儋州市人民政府与儋州海汽场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243号]认为:儋州市国土局与海汽儋州分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涉案土地建设项目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动工,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海汽儋州分公司在此期间未动工开发建设,但儋州市政府并未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置。直至2011年10月10日,儋州市国土局仍批复同意海汽儋州分公司将涉案土地过户到儋州海汽场站公司名下,儋州市政府并于2011年11月4日给儋州海汽场站公司颁发儋国用(2011)11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既然儋州市政府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已满二年的情况下同意涉案土地转让且颁发土地证,就产生了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应当重新认定涉案土地的动工开发时间。
案例七:东方市人民政府与海南中置创富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命令二审行政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行终1070号]认为:东方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认为涉案土地已经构成闲置,可以依法依规不同意转让。政府准予转让的,则产生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应当重新给予用地人合理的开发期限。按照《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彭乐玉等5人应当在东方市政府向其颁发013号证之日起1年内即2011年9月9日前动工开发。但是,东方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并未依法依规督促项目动工建设,直至2011年12月13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328号调解书,确认彭乐玉等5人将013号证项下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置创富公司。2012年1月4日,东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审核同意为中置创富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并盖章确认;2012年4月19日,东方市政府负责人亦签名同意为中置创富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并拟定向中置创富公司颁发059号证。该变更登记行为尽管没有履行完毕,但其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协助执行义务。(2018)琼97行终38号行政判决亦责令东方市国土资源局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案土地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因债权债务关系被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予以转让的,同样亦产生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应当重新给予用地人合理的开发期限。
裁判规则五: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后,政府规划变更不构成导致动工迟延的政府原因
案例八:海南真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654号]认为:《尖峰岭旅游区总体规划(2011-2030)》一直没有批复以及根据省多规办的审查意见,尖峰岭上除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外,基本不再规划建设用地,涉案土地不能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是在涉案土地闲置满两年已符合无偿收回的条件之后,在已经构成闲置的情况下,即使再出现政府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或者出台相关政策不能按原有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建设等情形,也不构成对无偿收回土地的阻却事由。
裁判规则六:政府未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属于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开工建设的政府原因
案例九:徐声、惠东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966号]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惠东县人民政府虽然未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但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惠东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的一份惠州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惠东县平海镇镇区总体规划的批复》载明:规划期限,近期:1995年-2000年,远期:2001年-2010年,其中总体布局为南门海及六乡-沙公坑组团以开发旅游业为主。因上诉人应当按照该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惠东县人民政府未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属于政府原因导致上诉人未开工建设,且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过开发立项规划等材料,故上诉人主张惠东县政府未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的理由不能成立。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民事、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账务纠纷、公司事务、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
热线电话
400-766-7288
0371-60998851
0371-60998852
假日值班电话
1593877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