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人被逮捕后,检察院是否还要对羁押必要性审查
1、仍然要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三条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
2、原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羁押期限是否即将届满,是否属于羁押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或者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的久押不决预警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诉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无罪或者宣告缓刑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等从宽处理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7、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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