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黄某是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房产A一间,并育有亲生子李某甲,李某甲又生育李某乙。20XX年,李某甲因病去世,两年后,李某去世。此案例中,李某乙即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与黄某就李某所有的房产A一半产权进行继承,所得份额为房产A的25%。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被继承人先死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其有以下特点:
一是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这名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时才可能触发;
二是该制度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及“晚辈直系血亲”不仅限于亲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拟制血亲;
三是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
四是这种继承制度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法定继承权所形成,如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29条,具体如下:
第25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27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第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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