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数字化已经是时代的趋势,律师要顺应这种趋势,有必要在执业过程中树立数字化思维。怎样确立律师数字化思维,律师数字化思维有着怎样的内涵与外在,实务当中律师数字化思维怎样得以体现和运用,是律师数字化思维的诸多关键所在。本文的分析,在于对律师数字化思维进行分析和探究的基础上,为律师如何确立数字化思维,怎样在实务当中展现和运用数字化思维,提供一种简明的路径和参照。
[关键词] 律师数字化思维;数字化实践;数字化法律服务产品;案源的数字化挖掘;数字化服务流程
“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乃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纲要目标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数字化作为一项重大国策相适应,各个行业的数字化转型以及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亦是势在必行。作为服务行业的律师业,法律服务数字化、法律科技及法律服务平台的兴起和涌现,已经对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和影响。诚然,数字化对于法律服务行业、律所转型以及律师数字化思维的确立与实践,其间既有诸多共性与关联,亦有许多差异与不同。法律服务行业的数字化发展、律所数字化转型,对于律师数字化思维及其展开无疑具有深深烙印,但也有必要承认,律师数字化思维亦可独立于前者而存在和发展。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探析律师数字化思维的内涵与客观表征,并分析这种数字化思维在律师业务的各个环节如何得以呈现,就具有非常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像律师一样思考”,既表明律师作为一个群体,有着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独特思维模式,也表明律师作为一个个体,也有着自身独特的思维气质。律师数字化思维,尽管业界并没有对此有一个确切的的定义,甚至这样一种提法也还处在业界朦胧的境地。但就律师数字化思维的存在而言,许多律师都是有所感知的。在诸多律师思维模式或者法律服务实践中,我们都或多或少地已经具备数字化思维甚至已经进行了数字化实践。当我们希望将律师数字化思维作为一种具有时代特征的思维模式,并且将这样一种方式提升和优化我们的法律服务之时,为其提供一个简单的定义深有必要。
律师数字化思维,可以是指律师以数字化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全过程所展现的思维方式和方法,也可以是律师以数字化方式思考和实践自身的法律服务过程。简而言之,律师数字化思维实际上是律师开展法律服务之时以数字化方式看待律师行业、以数字化方式拓展和承接业务、以数字化方式办理业务和以数字化方式对法律服务过程进行总结优化的思维模式。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看待和分析律师数字化思维:
其一,律师数字化思维,是律师适应数字化时代应有的思维模式。在此之前,很多律师经常谈到的互联网思维,实际上是将互联网作为律师展示个人形象、进行业务拓展和推广的主要平台和方式。律师数字化思维,则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于互联网思维。律师数字化思维,既可以是经由互联网予以彰显和实践,也可以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予以彰显和实践,还可以是律师确立自身服务重点和职业规划的过程中予以彰显和实践。在数字化时代,律师数字化思维,涵盖了客户群体的数字化、服务过程的数字化、案源拓展的数字化、平台合作的数字化乃至借助于法律科技所带来的效率提升。在几乎所有产业行业都在进行数字化改造和转型的同时,律师数字化思维乃是适应这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治理模式的思维转型和调整。
其二,律师数字化思维,是基于数据、数据分析、数据挖掘而进行认知和思考的模式。数字化思维,从其基本思维路径而言,是以数据、算法、数据分析作为核心路径的思维模式。离开数据和数据分析来谈数字化思维,无异于空中楼阁。与常规思维模式相比较,律师数字化思维之所以具有独特价值,主要体现在这种思维模式是以数据、数据和法律科技的融合作为基本的思维方法和路径。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律师数字化思维实际上是对整个法律服务过程进行数据转换和转化,并以特定数据为基础、借助于法律科技手段提供更优、更高效的法律服务。
其三,律师数字化思维,是借助于法律科技手段才能得以展现的一种思维模式。律师数字化思维,其“数字”如何来,数字如何“化”,本质都是需要借助于法律科技手段。比如,在案件论证过程中,我们对案例检索并形成案例检索报告,需要借助于特定的法律科技或者说法律服务平台。业界着有影响的一些法律服务平台,如无讼、icourt、威科先行、庭立方等,本质都是律师数字化办案的重要依凭。诚然,就法律科技角度而言,律师经由抖音、小红书、微信视频号进行法律宣传、宣讲等,也是数字化思维的客观呈现。各个事务所为了管理需要所采买的OA系统等,本质上也是法律科技手段在律所管理中的实际应用,借助于OA系统,律师承接案件的数量、案件办理进展、业绩、成员、利益冲突等诸多方面,都通过数字化予以呈现,从而使得原本复杂的管理过程变得简单透明。
其四,律师数字化思维,是一种更具效率的服务思维,大大提升了法律服务过程的效率。律师通过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等平台进行业务推广和营销,其受众可以远远多于我们一般法律知识讲座,而且也突破了时间、地域、空间的限制。这意味着,如果借助这些平台进行“律师直播”“咨询解答”等法律服务,可以持续不断地进行案件咨询和承接,从而极大地提升了律师业务推广的范围、频次和效率。这种数字化思维,体现在办案过程之时,通过案例、法律依据甚至对主办法官对某类法律问题的见解和观点的分析等,可以为案件准备、案件论证、案件解析提供非常高效的路径和方法。因此,就法律服务过程而言,确立数字化思维,能够极大提升法律服务的效率,极大优化法律服务的过程。比如在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之前很难做到24小时响应的,借助于法律科技平台手段,这种响应就会变得非常简便和高效。正因为如此,律师数字化思维不仅是一种思维模式的调整,本质上还是法律服务模式的优化和调整。
诚然,律师数字化思维还具备许多其他方面的特征和内涵,但至少,基于上述方面,足以让我们对律师数字化思维有一个大致的认知和轮廓。有了这样的概念轮廓,对律师而言,就非常容易在我们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确立数字化思维,并将这种数字化思维贯彻到法律服务全过程,从而极大提升律师服务竞争力、影响力。
我们倡导确立律师数字化思维,一方面是希望通过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更好适应和匹配数字化时代的法律服务需求;一方面也是希望以数字化思维方式来提升和优化律师法律服务的过程。在这种思维模式之下,我们主要希望的是,帮助律师以数字化思维来看待和分析我们自身的行业、业务,以数字化思维来提升和优化自身业务方向和业务结构,以数字化思维方式来改善和优化自身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尽管实务当中,拥有数字化思维的律师很多,但要将这种数字化思维贯彻在自身法律服务过程中并长久坚持,却也并非易事。我们从数字化实践的角度,总结了我们自身的一些做法,或许可以作为一种参考和借鉴。
1、通过对行业数据的分析和把握,确立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职业规划。这其实是律师数字化思维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各级各地律师协会的报告中都有各个年度律师业务收入、业务类型的数据。以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相关报告为例:
从这些数据可知,就案件收费而言,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以及非诉法律事项,是律师收费的重点板块,而且,这几个板块的收费呈现逐年明显增长。而刑事案件的收费,呈现出比较微弱的下跌,行政案件的收费基本恒定,仲裁业务的收费呈现弱增长。就案件数量而言,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及非诉事项数量最多,每年均有明显增长。行政案件数量波动不大,刑事案件呈现出萎缩趋势,仲裁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这些行业发展的基本数据,作为律师职业规划的依据或调整业务方向的依据,无疑具有更高的现实可能。而且收集的数据越多越全面,也更能接近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趋势。以这些数据为基础进行的行业思考和行业认知,并进而确立自身职业规划,无论对于青年律师还是资深律师,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和意义。
2、通过对自身业务结构的数据分析,确立自身法律服务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如果说通过行业数据的分析和把握,有助于我们明了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大致趋势,而对自身历年业务结构的分析则有助于我们确立自身法律服务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想要钓到大鱼,先要知道大鱼在哪里。对律师而言,律师之前的业务就好比自己的鱼塘,通过对鱼塘之内的鱼的种类和数量的分析,可以有助于明确自己的方向和重点。这种对自己历年承接的案件类型、案件收费、难易程度、客户履约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数据分析,并且从自身业务的角度得出简易的结论,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比如,如果在历年的各类案件中,法律顾问单位数量非常多,并且也有多家法律顾问单位一直持续维护地非常好,就完全可以将此类业务作为自己的重点方向。至于这些法律顾问单位之中,哪些属于具备未来增长潜力的行业、哪些属于高速发展的行业、哪些属于持续盈利能力比较强的行业,可以通过不同的标准和尺度进行数据分析,从而可以结合法律服务实务,将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行业作为自己营销和业务扩展的重点领域。以这种方式来明确自己的业务重点和业务方向,一方面自己有过该类、该行业的法律服务经验,并且相对熟悉该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完全可以将该行业及其上下游企业作为潜在客户予以拓展。另一方面,这种基于自身服务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本身就是自己相对于其他律师的“优势和便利所在”,更容易在该领域或者该行业获得业绩。如果在对自己过往的业务结构分析中,发现自己绝大部分业务为刑事诉讼,那就以刑事辩护作为自身业务重点和方向。只是,为了在众多的刑事辩护律师中更具有竞争力,还可以对之前的各类案件做深入分析,比如企业犯罪案件数量多,还是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多,抑或是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多,自己也可以选择某种或者某几类刑事犯罪案件作为职业重点和方向。因此,从数据化的角度而言,这种数据化分析越深入,自己对于职业重点和方向就会更明确、更有把握。
3、逐步改变传统的“获客”模式,借助数字化平台获取案源,逐步消除案源焦虑。有案源意味着律师有活可干,意味着有收入保障。因此,案源拓展是所有律师非常关心的问题。在传统的模式之下,大多数律师往往是处在“等客上门”的模式之中,因此其业务收入也往往时高时低,常有“靠天吃饭”的无奈与焦虑。即使是那些积极主动一些的律师,也无外乎出门拜访客户、开办讲座或是撰写文章,以此作为客户引流的重要方式。在数字化时代,这种方式无疑仍然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显然已经不是数字化时代的主要获客模式了。不得不承认,现在抖音、小红书等涌现的诸多“网红律师”,其水平如何暂且不论,但其获客的广度和数量,无疑要比传统模式要优越很多。以某网红律师为例,其抖音粉丝高达千万,通过直播、录播等方式讲解法律问题,留言咨询或是直播咨询的人次,的确非一般律师所能比拟。因此,律师应该意识到数字化平台对于“获客”的重要意义,并应当积极融入到这种转变之中。就数字化获客而言,尽管可能不同的律师千差万别,但其中还是可以进行简单的归类与区分。首先,律师既可以利用诸如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微信视频、微信公众号这样的公共平台,通过直播或录播与更多的用户互动交流、咨询、洽谈,完全克服了时间、空间、分身乏术等方面的诸多限制。其次,有的律师事务所专门投资组建直播间,并跟第三方平台机构合作推动各个专业领域的律师直播,以此作为“获客”的模式。有的律师及其团队,通过开发更具个性和专业门槛的APP作为承接案件的路径和渠道,无疑也会在未来的律师数字化竞争中喝到头口水。再次,借助于数字化技术,将一些日常咨询业务常态化,从而提升响应的频次和效率,也是数字化获客的重要方面。
4、通过数据分析,挖掘和培育长期客户,为自身律师业务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通过对案件类型及收费的分析,可以明确自身业务的重点和方向;对客户进行分析和归类,则有益于挖掘和培育长期客户,从而通过与这些长期客户绑定发展,对律师的发展有着特别的价值。应该而言,尽管大多数律师都会为案源担忧,但实际上却很少有律师去挖掘已有客户中的法律服务机会,这应该是很多律师的通病。比如,有的律师给某国有企业担任过多年法律顾问,但其每年除了顾问费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业务收入,这显然就是挖掘不够。无论对国有企业也好,还是民营企业也好,法律服务的需求有的是非常明确的,有的是需要激活的。我们经常见到,一些律师担任某企业法律顾问多年,但最后该企业上市的法律服务却变成了其他律师事务所。这其中的遗憾,真的不是三言两语能讲清楚。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没有数字化思维的律师是不会去认真思考的。因此,针对客户进行数字化分析和把握,实际上是数据挖掘,从中是能够找到许多机会和机遇的。以常规操作而论,我们可以将企业分成规模企业、增长企业、创新企业,或者也可以采取别的归类方式,主要是要对这种分类进行数据的分析对比,从中找到未来五年、十年具有增长甚至爆发性增长的企业,并为其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一旦找到这样的金蛋,就应该有意识地注意该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不至于中途下车。这种通过数据化分析,对长期客户的挖掘与培育共生,也是很多大律师的成功之道。
5、逐步将数字化思维融入到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提升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律师数字化思维需要贯彻在律师法律服务的全过程,以数字化思维来提升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也是律师数字化思维的焦点所在。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诸多的法律科技公司均是聚焦于如何帮助律师更好办案、更高效办案。比如无讼、icourt、庭立方、威科先行等平台,均是聚焦于律师办案过程中的诸多痛点,并希冀能为这些痛点消除提供技术路径和技术服务。将数字化思维融入到法律实务的全过程,一般都是从以下方面着力:其一,将部分法律服务过程标准化、规范化。比如日常法律咨询,通过网络或者各种APP,能实现绝大多数法律问题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回应。同时,对于日常比较常见的合同,通过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文本,有的是主管部门提供的,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有的是可以由特定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的,比如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诚然,律师法律服务的标准化,完全可以借助于这些平台,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其二,将某些领域、某些行业的法律服务产品化。借助于数字化手段,对于某些行业或者某些领域经常出现或者比较突出的问题,可以将其设计和转化为法律服务产品,从而能够向更多的潜在客户推广和兜售。比如网贷合规审查、国企合规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体系建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数据交易全流程风险管控等,都是可以经由数字化手段及时转化为特定法律服务产品,这种产品化的转化,既有利于业务的拓展,也有利于业务的办理,并且还极大提升了业务办理的效率。其三,借助于数字技术平台,为案件办理提供更多参照、更多论证方案、更多解决路径。诸如案例检索、法律检索、焦点分析、论证路径、解决方案等,之前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的事项,通过借助数字化平台可以轻松得到解决。而且,在许多时候,不得不承认,这些数字化平台提供的检索、案例和论证,往往比一般律师的论证和解决方案更加完善和具有更高品质。实际上,这些平台对于常规案件的办理过程,因为本身是基于大量案例的分析和演算,往往可能提供更优解决方案。
如上所述,律师数字化思维的实践尽管已是大势所趋,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显然也还不是律师数字化应用的全部方面。不同的律师因其数字化思维的层次差异,可能会有不同的运用和展现。我们之所以强调律师数字化思维,某种程度上,也是希望广大的律师能敏锐触碰到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规律并及时做出转换,以在未来的竞争中确保一席之地。在律师确立数字化思维及其实践的过程中,可能也仍然存在有不少问题和困境。
首先,部分律师可能数字化思维的认知和意识不够,并进而觉得数字化思维无足轻重。正如陈春花教授在《价值共生:数字化时代的组织管理》一书中所提出的,“数字化是一个代际概念”。这样的代际差异,从律师数字化思维角度来理解,在律师行业也是十分明显的。一些成功的资深律师,因为已经有了成功的固有思维和固有模式,其难免轻视甚至不屑于所谓的数字化思维。在某些律师看来,无论是互联网也好,数字化也好,与其是一种思维模式的转换,不如说是一些不那么成功的律师自说自话而已。这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识,与法律规则滞后于社会发展相协同,共同构筑了一道高墙,某种程度上会阻碍和影响律师数字化思维及其实践。实务当中,即使是在律师行业相对比较发达的北上广深等地,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建立独立的OA办公系统。这种数字化基础设施尚且不具备,数字化思维难免陷入空谈。
其次,有部分律师即使有数字化思维,但也不知道该何从着手进行数字化实践。毋庸讳言,数字化思维及其实践,年轻律师往往比较容易。许多年轻律师,通过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icourt等平台进行法律知识宣讲和咨询,并且也的确从中受益不少。在很多新锐的年轻律师看来,通过传统模式根本无法与资深律师竞争,数字化思维及其实践或许是其实现弯道超车的现实路径。尽管很多年轻律师意识到数字化思维对于业务的帮助与作用,但要如何系统思考律师数字化实践,如何有条不紊地开展数字化实践,并且通过数字化思维提升业绩和提升服务质量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有不少困惑和问题。而无论律师行业也好,律师事务所也好,抑或是团队负责人也好,又很少有关于律师数字化思维培育与实践的交流与分享。故此,即使对于许多有心数字化思维的律师,可能也常常处于有心无力的境地。
再次,律师数字化思维的培育与实践,是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数字化投入及层次密切相关的。如前所述,律师的数字化思维既可以独立存在,又高度依存律所的数字化改造。可以认为,律所数字化改造的程度,往往决定了律师数字化思维的层级。就律师个人而言,数字化思维培育与实践的诸多方面,都仰赖于律所的数字化建设。比如,如果律所管理过程中的OA系统尚且缺乏,律师又如何获取和把握自身案件的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和挖掘。数字化实践所需要的诸多基础设施、基础条件、数字技术,可能都需要由律所来完成。律师抑或律师团队,想要独立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一方面成本过高难免令人望而却步,一方面也会因为牵涉到律所合伙人、其他团队、其他律师的利益而难于平衡。就此而言,律所的数字化改造,既是律师数字化思维培育和实践的前提和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律师数字化思维及其实践的现实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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