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难、执行难,一直都是民事诉讼及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顽疾。委托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取证能力尤其薄弱,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赋予当事人向有关单位、部门取证的权利。法院虽然有调查取证权,但是法院案多人少,还有繁重的审判任务,无法单纯依靠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令制度是解决取证难的必要手段。律师调查令制度是对现实问题的呼应,是为了解决取证难的问题。现成务律师就有关律师调查令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取证难 执行难 调查令 证据 财产
一、“调查取证难”和“执行难”的现状
长期以来,“调查取证难”和“执行难”是许多律师的和当事人的困惑。“调查取证难”和“执行难”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因为律师手中没有任何公权力,律师调查取证和调查财产信息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保障,被很多单位和个人拒绝。
第二,有些法院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由于法院案多人少被拒绝,不仅严重损害律师执业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二、规定出台
针对此,2019年4月,由河南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共同签署的《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应运而生。
本次规定,使“调查令”制度在河南省各级法院得以正式实施,客观上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调查权,也有利的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极大的推动执行工作的进行,使当事人对于胜诉判决是否可以执行的担忧将进一步减少,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一、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需要满足何种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
①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是在调查令规定出台以前,当事人或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需满足的条件,调查令规定出台后,当事人和律师仍然享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申请人申请调查令需要满足的条件?
《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中第1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三、调查令的调查范围?
《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中可以得知,律师调查令可以查询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信息和财产两大部分。企业的信息和财产,及公民个人的身份、婚姻、征信、微信、QQ、网络虚拟账号等都可以查询。对于财产部分,除了有形财产之外,以前非常隐匿的财产也可以进行查询了。像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以及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等均可查询。
四、被调查人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配合调查?
《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对不适用调查令的情况做出了列举: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
②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的;
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④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
若符合上述情形,法院仍签发调查令,被调查令人可以拒绝配合调查。
五、律师不规范使用调查令的法律后果?
《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13条中规定了律师调查中的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律师在调查期间,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情节严重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并根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完整、及时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
2、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3、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4、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单位和个人若拒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
《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中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某温姓律师拿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到某银行支行调查取证,查询某银行账户流水信息,遭到银行拒绝。银行盖章填写的拒绝理由为:经与我行法律事务部沟通,得到的答复是,需法院工作人员前来查询,律师无查询权限。
【律师分析】 律师调查取证尽管法律规定了权利,却没有赋予强制力,故取证困难时往往申请有强制力保障的人民法院调取。不争的事实是,律师调查令在《民事诉讼法》立法层面上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只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及省高院或地方法院制定的《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只是在一些文件中提到:“探索试行调查令制度,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探索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积极探索利用调查令”字眼。
再看看查询银行账户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问题来了,司法机关授权或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律师调查令,是否有权查询必须“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的银行账户?《商业银行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司法机关授权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银行拒绝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也是依法办事。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泰安某电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拒不提供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密切关系的涉案工程审计报告等证据,原告方亦无法自行取得,应当事人申请,经严格审查,泰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审计报告的作出单位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发出律师调查令,并由原告的代理律师王某、米某持调查令到该公司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律师调查令,拒不配合提供有关证据,后经泰山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参加听证,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该审计报告的作出单位,有义务接收律师调查令并配合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其拒不配合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决定对其予以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后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
【律师分析】 可见,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各个地方的实施程度参差不齐,但不可否认,出台律师调查令制度能够减轻法官工作压力,提高律师办案便捷性和积极性,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律师调查令制度应该尽早从全国性立法层面规定,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提高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而不应由各地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试点探索。
然而,在调查令规定实施过程当中,存在许多现实问题,例如:
1、如何界定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
2、被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3、如确实存在有关资料丢失毁损的情形,如何处理?
4、如被申请人的权利受到损失,有何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针对前三个问题,被申请人在收到律师持调查令时,可先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针对第四个问题,可参照法院执行错误、保全错误等救济渠道予以救济。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律师调查令制度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应作为当事人或律师怠于取证及窃取第三人商业秘密的工具,在实践中应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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