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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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10
公有住房出售人与买受人约定的禁止买受人实施有碍楼房安全行为的条款,未限制买受人的正当权利,是合法有效的
【关键词】公有住房;所有权;限制;合法有效
【裁判规则】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位行使权利。
二、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维修责任。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郑州二建公司诉王良础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违约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11期(总第1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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