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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四)

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目的;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
 
当事人将特定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并明确约定,则该特定主观目的之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制范围。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总第2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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