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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刑法》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学理论中的单位行贿罪

(引用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七版)》)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罪与非罪的区分

从法律条文和刑法理论来看,出罪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犯罪行为不存在,即不存在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被勒索给予财物的,不是行贿;

       其次,正常公开的馈赠是人之常情也不是行贿;

      其三,犯罪对象实质性欺骗(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不是其他单位或者人员的,纯粹实施诈骗行为吸引行为人实施行贿的)。

      从以上看,这些不侵犯刑法保护客体的行为都不成立犯罪。

(二)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节的认定以数额为基础原则,结合行贿对象的特殊性等情节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具体为: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方面,主要是看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若并不代表单位意志,只是单位中的个人的行为,不成立单位行贿罪。

(四)在主观方面,由于本罪要求必须具有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可以看出,具有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都不成立本罪。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首先,本罪是规定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之中的,具体到以行为和客体划定的犯罪范围中,本罪属于行贿罪一类,本文就本罪与《刑法》中其他行贿罪名做以下区分:

(一)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从行贿罪的规定来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区分的重点在于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说单位行贿罪是行贿罪的特殊条款,如同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一样,是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区别。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只要行为人是单位的,一律归入单位行贿罪,行为人非单位的,不归入单位行贿罪。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规定来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单位行贿罪)

      区分的重点在于犯罪对象,单位行贿罪必须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若行贿的对象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是单位行贿罪。

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其他人参与到该罪实施中的,认定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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