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66个要点全梳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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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17
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66个要点全梳理(二)
要点34: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要点35: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要点36: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要点3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要点38: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网络保护
要点39: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要点40: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要点41: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引导。
要点4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要点43: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点44: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要点45: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要点46: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要点47: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要点48: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要点49: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等。
要点50: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预防沉迷网络、制止网络欺凌等义务的,规定了相应处罚。
政府保护
要点51: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要点52: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要点5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要点54: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应当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七种情形,包括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年成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
要点55: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要点56:明确应当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五种情形,包括查明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等。
要点57: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要点5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年成人保护热线。
要点59: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司法保护
要点60: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要点6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要点62: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要点63: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要点6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要点6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要点6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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