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新规!互联网贷款或迎“大地震”
责任编辑:
阅读量:
652
发表时间:2021-03-20
2021年2月20日,银保监会披露了其在昨天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第一消费金融认为此文件将引发互联网贷款领域地震:
一、风险控制要求一刀切。银保监会明确银行、消金公司和信托等等主体开展互联网贷款,独立开展风险管理,自主完成风险评估和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关键环节外包。
这一条史无前例地对放贷主体的风险控制要求的独立、自主要求拔高,最大程度在避免第三方外包机构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对所放贷款将无可推卸地承担所有责任。
二、联合贷款中放贷银行、信托和消金公司的合作放贷主体单笔贷款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一条对以蚂蚁金服、度小满金融等等机构影响巨大,此前此类机构在联合贷款中通过小贷公司出资比例较低,有的出资比例甚至低至1%。
三、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这一条对北京边上某直辖市的地方银行天某银行可能造成较大影响,该行近些年大规模与蚂蚁金服等平台合作离开该省将贷款发往全国。
四、地方法人银行不得离开所属注册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就意味着除了国有大行、十二大股份行、信托和消费金融公司外,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跨省互联网贷款被叫停。
第一消费金融认为最值得重估的是,银保监会此文件定下的基调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流向极大限定后,那些失去资金来源的联合贷和助贷平台,2021年将会死亡多少!
文件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二、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四、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八、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