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稼轩律师
每个人和知网都有或多或少的缘分,毕业论文、学术研究工作都需要查阅知网庞大的专业学术论文数据。知网是国内最大的中文文献数据库,也被网友称之为“智库”。
九旬退休教授赵德馨对知网多年维权,让知网彻底“出圈”。2022年4月,一则“中科院因续订费用超千万,不堪重负而停用知网”的消息,再次令知网陷入舆论风波。
随后,2022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共计8760万元。原因是2014年以来,知网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
知网实施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竞争,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影响了相关市场创新发展和学术交流传播,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20年5月6日,脱口秀演员池子发布微博指出中信银行虹口支行在没有其身份证、银行卡、司法机关的调查令等信息的情况下,将其近两年流水提供给笑果文化并打印出来。
2021年3月19日,银保监会针对中信银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信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均指向客户信息收集、保护等方面,被罚450万元。
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会利用自身海量的流量分配和调控,通过“打压”“扶持”等策略,实施基于流量的垄断行为,此现象会阻碍创新,损害市场竞争秩序。
数据在当下社会有了更多的商业意义,但数据应该被安全与合理使用。
《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分别对隐私权的概念、侵害隐私权的典型行为、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隐私权保护规定的法律适用关系、适度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情形、个人对其自身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保密与安全保障义务及国家机关、行政机构的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第一条、第二条中都明确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更是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
针对数据跨境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对于其他需要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应由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2020年2月,欧盟委员会公布《数据法案》,明确提出要缩小数字鸿沟,平衡分配数据价值,使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公平与共享会是未来互联网领域发展的基调。
2022年8月,我国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增加了对于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额外考量因素,提高了对于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
1. 合理使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并进行全面合规审查,避免滥用上述规则达成垄断协议。
2. 不对平台内的经营者统一发布有关定价、调价的方法或者平台规则,平台内的经营者应自主定价。
3. 不组织平台内的经营者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或成为这些信息的交换媒介,已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提供。
合理合规的使用数据的红利,才能借助互联网的东风扶摇直上。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新增了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条款。
新法条填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并确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了“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具体情形,“组织”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虽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协议方,但在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过程中,对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者主导作用;(二)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故意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达成垄断协议。
“实质性帮助”,是指经营者虽未从事上述规定的组织行为,但对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提供支持,且与排除、限制竞争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作用显著的行为。
因此互联网企业在与其他经营者沟通、交易时,应当加强对与其他经营者之间有关销售价格、销量、客户信息等竞争性敏感信息的审查,防止其他经营者滥用已获取的信息达成垄断协议。
不向其他经营者统一发布有关价格计算、价格调整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注意维持转售价格方面的风险。不组织和协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分割市场的协议,避免被认定为提供实质性帮助。
掌握数据与资源本身没有错,但是应该坚持依法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的前提使用,而不是滥用数据支配权力,在享受市场红利的同时,应该合理合规使用数据资源,承担市场主体应有的责任,规范健康创新的去实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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