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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在合规案件处理中的参与方式

 近年来,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明显增强。作为享有最终定罪量刑权的法院如何在这一场改革中发挥应有的担当,英国法院在合规案件处理中的参与方式有一定的典型性。

  (一)

  从域外经验来看,世界范围内应用范围最广的合规激励模式当属暂缓起诉协议。暂缓起诉协议是检察官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与涉案企业达成的暂时撤回起诉的协议,即涉案企业同意某些条款和条件,例如支付罚款、制定合规计划并实施内部整改以及配合调查,以换取起诉被撤回的结果。待考察期满、整改验收合格后,检察机关从法院撤回起诉。因此在这一模式中,法官发挥了最终的审查把关作用。

  与暂缓起诉协议相对应的概念是不起诉协议,即检察官对于尚未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与涉案企业达成不再起诉的协议。该协议一般不需要记录有关犯罪事实,完全由检察官与涉案企业通过协商完成,无须得到法官的批准。相较于暂缓起诉协议,不起诉协议赋予了检察官更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规避了法官的司法审查。

  从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国家更青睐暂缓起诉协议,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加拿大等。从美国近几年适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案件的比重对比来看,美国也逐渐向由法官审查暂缓起诉协议的方向发展。

  英国法院在暂缓起诉协议中的参与方式具有典型性,即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双重审查。英国于2010年通过《反腐败法》,在企业“未能预防腐败犯罪发生罪”中,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证明“存在充分的程序以防止企业相关行为人从事贿赂行为”进行抗辩。

  2013年修改的《犯罪和法院法》,增加暂缓起诉的相关规定,由此确立起了暂缓起诉制度,由英国严重欺诈调查局适用暂缓起诉协议负责治理公司不合法行为。

  英国法官在暂缓起诉协议协商的启动、协议结果的初步同意、最终公开、违约判定、协议到期的程序终止或延期等具体事项中均具有审查把关的权力。在以上任何一个环节中,若法官经审查认为相关条款的内容或协议执行情况不符合司法利益,均有权否定暂缓起诉协议。

  由于英国法院在合规案件的处理中发挥了监督把关的作用,暂缓起诉协议的签订程序呈现诉讼化特征,可以充分保障涉案企业获得权利救济机会,对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改革目标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二)

  通过考察英国2013年《犯罪和法院法》、2015年《刑事程序规则—暂缓起诉协议》以及自2013年引入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以来处理的11起合规整改案件情况,可以将英国法院在合规案件处理的权限范围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在初次听证会上对签订协议的审批。

  根据《刑事程序规则—暂缓起诉协议》第11.2(8)—(10)条的规定,原则上,检察官应当在双方谈判开始后、初步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条款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申请中需记载各方当事人信息,并附上一份拟列入本协议的事实声明,其中必须提供每项指称罪行的全部细节,并解释达成该项协议“很可能”是出于正义的利益,而且拟议的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和相称的。

  在初次听证会上,法官有权对书面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认为拟议的协议不符合公共利益,有权拒绝批准。而“很可能”的证明要求符合事实认知的规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根据2013年《犯罪和法院法》附表17第7(4)条的规定,初次听证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目的是保障协议内容的机密性,维护涉案企业的商业利益。

  第二,在最终听证会上对所达成协议的审批。

  根据《刑事程序规则—暂缓起诉协议》第11.2(11)—(13)条的规定,检察官应当在双方达成协议条款后及时向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应当包含具体的协议条款以及涉案企业的书面同意,还需提交记载有指控涉案企业犯有本协议记载罪行的起诉书草案。

  在最终听证会上,如果法院批准了该协议和起诉书草案,需要以“同意判决”的形式确认该协议是出于正义的利益,且协议是公平、合理、相称的。此时,案件会被法院暂停审理,诉讼程序中止。

  根据2013年《犯罪和法院法》附表17第8(4)条的规定,最终听证会可以不公开进行;如果法官决定批准协议条款,则应当公开进行,并公布同意批准的理由。

  第三,对违约申请的确认。

  根据《刑事程序规则—暂缓起诉协议》第11.2(13)(c)(d)—(16)条的规定,当检察官认为涉案企业没有遵守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者将此问题提交给法院判断涉案企业是否遵守协议约定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审查违约的申请,并提交说明涉案企业未能遵守协议条款的理由和证据。法院有权审查决定是否终止协议的履行,或建议检察官和涉案企业采取补救措施。涉案企业可以在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违约确认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陈述和回应。

  第四,对变更协议申请的审批。

  根据《刑事程序规则—暂缓起诉协议》第11.2(16)(c)(d)—(18)条的规定,当控辩双方基于合意改变协议条款,或者法官基于检察官违约确认申请而建议补救,或者基于缔约时控辩双方不能预见的情形而发生情势变更时,检察官可以在双方重新协商变更条款后,及时向法官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法官审查确认变更后的协议条款符合正义的利益,且公平、合理和相称后,有权批准变更后的协议。

  第五,对解除暂缓起诉和终止诉讼程序申请的审批。

  根据《刑事程序规则—暂缓起诉协议》第11.2(18)(e)(f)—(20)条的规定,当法院在协议期满前终止协议,或者检察官希望法院解除暂缓起诉的决定时,检察官应当向法官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恢复诉讼程序,涉案企业同样有权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根据2013年《犯罪和法院法》附表17第11条的规定,当暂缓起诉协议履行完毕期满后,或者协议期满且法院未终止协议的履行时,检察官应当及时向法官申请终止起诉程序,并撤回起诉。诉讼程序终止后,检察官不得再针对同一犯罪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检察官有证据证明涉案企业在签订协议时故意提供了不准确、具有误导性或不完整的材料信息。

  此外,根据《刑事程序规则—暂缓起诉协议》第11.2(24)(c)(d)—(25)条的规定,法院还有权根据申请和实际需求,缩短或延长暂缓起诉协议的履行期限,有权批准检察官延迟发布信息的申请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王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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