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坚持“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九旬侨胞、多名未成年人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香港同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基本案情:萌宠一窜、三个家庭遭殃
今年93岁的王老太,是一名香港同胞,近些年同女儿一家在莆田市涵江区生活。去年12月的一天,王老太刚走出家门口,被同层楼邻居家冲出的阿拉斯加犬吓倒在地,致八级伤残、长期卧床。该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均为未成年人,王老太卧床近一年,病情却逐渐严重,无奈之下,其将饲养人、管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5万余元。
承办法官陈蓉蓉受理该案后,发现案件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涉及到三个家庭及物业公司。于是她第一时间进行走访调查,并向公安机关调取事发时的报警记录及执法记录仪视频,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
肇事犬只的饲养人小陈称:“确实是我养的狗,但狗很温柔、平时胆子也很小,事发时其已经将狗绳交给了朋友小李,也嘱咐小李牵好狗绳,是小李没有牵住,导致狗冲出家门吓到了王老太,而且狗没有接触到王老太,是王老太自己后退摔倒,所以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遛狗的小李委屈地说到:“狗绳还没到我手中,狗就自己跑出门了,我是看狗可爱,无偿帮忙遛狗,怎么就关我的事了,我觉得我不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则表示:“一直以来,物业都有做好饲养动物的宣传工作,小陈家的狗,之前还特地组织工作人员入户宣传,叮嘱其相关的注意事项。这次事故,狗都没跑到公共区域,业主是在自家门口受伤,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小陈的法定代理人认为:“王老太自身患有疾病、腿脚不方便、年纪也大了、不能手术,如果换成是其他人,不会像王老太伤得这么严重。王老太自身也有原因,也应该承担责任。”
小李的法定代理人指出:“小陈、小李都是未成年人,小陈你怎么能不经家长同意就私自养狗,并且让小李一个未成年人去遛这么大只的狗,本来就有安全隐患。”
王老太的家属则表示:“本来想说是邻居,不想到法院起诉,但是我奶奶受伤后长期卧床,就没出过房门一步,本想安享晚年的,没想到会这样。而且事情发生后这么久,没有一个人上门探望过老人家……”
经多方核实,经办法官了解到:小陈、小李家的经济情况都不太好,还是低保户,小陈、小李处于叛逆期,缺少与家长的有效沟通,在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前,家长们都不知道王老太受伤这事。
能动司法:太极调解法+换位思考
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办法官按诉讼程序先安排各方开庭、举证,在庭审中了解各方的意见以及争议焦点。经庭审查明:各方不仅对赔偿项目、数额认定有较大异议,对赔偿责任主体及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也有不同意见。
为了合理妥善处理纠纷,有效避免矛盾激化,经办法官决定在庭后立即组织调解,并采用“太极调解法+换位思考”,即先松、后沉、再换位,先让当事人放松下来,各自打开心扉,说出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及其各自的情况,再让他们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因为各家都上有老、下有小,换位思考后,彼此间的距离拉近了,三个家庭之间似乎有了共鸣、也能理解对方的苦衷。
小陈、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我们自己的父母亲年纪也不小了,如果碰到这事,长期卧床需要专人照顾,长年累月确实很累,也难为了王老太。”
王老太的家属亦称:“才十来岁,都是小孩子,叛逆期确实不好管教,如果因为这个案件给孩子造成什么影响,我们也于心不忍。”
看到各方当事人都能将心比心,经办法官再次劝到:“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发生这起事故,大家都不愿意,也没有谁故意,以和为贵才是正道。”
案结事了,老人和孩子都满意
调解的意愿达成了,回归案件本身,就是针对这些赔偿项目的计算、责任的分配以及具体到每个家庭如何承担的问题。针对庭审中各方提出来的异议,经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坐下来,逐一进行分析及释法说理,既结合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又兼顾群众朴素的法治观念,以及考虑当事人家庭的实际情况,最终达成分期支付的赔偿方案,各方都在调解协议中签字确认,法院也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签订的第二天,经办法官接到了王老太家属的感谢电话:“事情发生这么久,没有一个人来看过我奶奶,没想到案件昨天才调解,今天他们就带着诚意和态度来探望老人家,我奶奶很开心,说在大陆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让我一定要谢谢您。”
拿到调解书后,小李的法定代理人留下了激动的眼泪:“养大一个孩子真的不容易,谢谢法官尽心尽力帮我们调解……”
法官寄语:
近年来,饲养宠物俨然成为都市群体的一种生活时尚,依法文明饲养宠物,不仅是“小家”事,还是关于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大家”事,市民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和社会行为规范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