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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常用法律法规116条!(五)

No.83

对听证会举行的期限和方式是如何要求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No.84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有哪些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No.85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和运用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No.86

办理行政案件听证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No.87

办理行政案件对精神病和人身伤害进行鉴定的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No.88

办理行政案件中适用当场处罚和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No.89

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No.90

办理行政案件中扣押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No.91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该如何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No.92

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不送拘留所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No.93

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五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No.94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三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No.95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No.96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及不予立案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No.97

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No.98

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审批和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七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No.99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共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No.100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和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No.101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No.102

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No.103

对冻结存款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No.104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含义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No.105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不予立案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No.106

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No.107

搜查的目的、范围和审批权限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No.108

国家赔偿法对追偿作出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o.109

国家赔偿法对时效问题作出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No.110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No.11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No.112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实行交通管制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No.113

人民警察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警察,我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矢志献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

No.114

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No.115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No.116

人民警察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责任编辑:(李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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